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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和期满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1)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填写定期审验表格和交验驾驶证。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2)对持有准驾证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3)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4)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运用计算机签章的形式进行,可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进行,也可提前一个月办理。每年一次审验的,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的该月份;每两年一审的,有效期至满两年的该月份;
  (5)车辆管理所对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需申请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的,应填写申请委托审验表。委托审验当次有效,下一次审验仍需委托的,须重新申请、填表。违章、发生事故未处理的,或因违章、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不得申请委托审验;
  (6)接受委托代办驾驶证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将记载审验结果的书表,寄送委托代审的车辆管理所;
  (7)应当每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三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8)应当每两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六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一年不满二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凭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提前换证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办理;延期换证不得超过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同意延期换证的驾驶证,不办理驾驶证有效期延期;
  (3)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可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
  (4)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驾驶证的,可换发准驾车型C驾驶证;只持准驾车型N、P驾驶证的不得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外还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注A、B、N、P后保留其他准驾车型换发驾驶证;
  (5)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6)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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