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田雨 观点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的反思 从立法之初,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3年以来,围绕第76条的社会争议一直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应该说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次修正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疑惑在于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做出这样的规定﹖要知道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那么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我们是否应该从交通安全法“三年而修”中得到什么启示和反思﹖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速度不可谓不快。这当然首先体现出了立法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谨立法的理念。但是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即使修正速度再快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此立法行为应格外审慎,尽量避免“三年而修”。 而且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从而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很大程度上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而高质量的立法必然首先需要基于完善的立法程序。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立法。 是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因此在法律颁布之后用迅捷的反应直面社会的争议永远要比置社会争议于不顾的回避与固执要好。但我仍然希望能将这种迅捷反应提前到立法之初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舒圣祥 观点二 修改应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责任 无疑,修正案草案在优先保护行人的原则问题上没有改变,只不过在责任认定上做了更为明确的划分,这样便于在执行中提高断案效率,降低谈判成本。 但是,以上修改都是针对“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没有涉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付问题。对于后一部分,道交法第76条只是一句带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部分按照什么过错原则进行赔付,显然没有规定,这导致现实操作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